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核准文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