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核准文件。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