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违反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