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允许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规范承租人停放车辆,加强对车辆的跟踪管理和日常养护,保持车辆有序停放,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公民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后有序停放。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