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