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城市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和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玻璃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以及环境保护要求,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