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