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其中,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改正的,对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