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修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