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修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