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营经济发展促进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服务指导。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金融、政务服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营经济发展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