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