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民营经济发展考核体系,将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