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以及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典型、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的宣传,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选表彰,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