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参加考核、评比、评优、达标等活动;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

(四)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