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实施下列行为:(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参加考核、评比、评优、达标等活动;(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四)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监督检查;(五)其他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