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民营经济组织权益保护,完善民营经济组织权益保护机制,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以及民营经济组织负责人的人身权等合法权益。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组织维权受理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办理程序和方式,及时受理、答复民营经济组织的诉求。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