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民营经济组织权益保护,完善民营经济组织权益保护机制,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以及民营经济组织负责人的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组织维权受理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办理程序和方式,及时受理、答复民营经济组织的诉求。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