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履行与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守信履约专项督查问责制度,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