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可以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