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