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民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二)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及时核实处理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