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社会资本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执行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社会资本利用城镇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用途的,按照有关规定免交土地收益金。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