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省有关规定确定其使用性质并进行地价评估后,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

养老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抵押登记。

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和建筑物,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分割转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