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和提高养老护理人员的待遇。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职业技能水平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定期发布当地养老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实行养老护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