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保险费补贴、补助资金、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出。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通过简便、高效、普惠的方式,支持企业和创业者进行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