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有效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