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家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将减轻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工作成效纳入县域和学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

严格控制面向义务教育学校的各类审批、检查验收、创建评比等活动,未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到学校开展有关活动。禁止组织教师和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