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