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坚持党的领导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教学一体化建设,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工作各方面。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