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严格办学资质审查,规范培训范围和内容。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禁止超标超前培训,禁止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禁止提供境外教育课程,禁止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法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教育、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得以学校教育以外的其他方式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学习替代接受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