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第三章 义务教育第三十八条有效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辍学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劝返;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