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