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第三章 义务教育第三十二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提升课后服务水平,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家长需求,通过指导学生完成作业、帮助学生答疑解惑和开展科技、文艺、体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辅导活动,在校内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学校开展寒暑假期托管服务应当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公益普惠、教师和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展文体活动、阅读指导、综合实践、兴趣拓展、作业辅导等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