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合理设计学生作业内容、调控作业结构,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禁止给家长布置或者变相布置作业,禁止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
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学生成绩和排名,不得宣传升学情况。
小学起始年级应当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做好幼小衔接,不得随意减少课时、加快进度。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