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第三章 义务教育第三十三条有效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体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严格落实大课间体育活动及体质健康测试制度,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