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不得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不得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