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科学规划建设义务教育学校,保障公办学位供给。在农村牧区应当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根据需要,在人口相对集中的苏木乡镇、嘎查村设置必要的学校或者教学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