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第三章 义务教育第二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进管理模式,完善入学制度,采取学区化管理、集团化办学和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等办学形式,缩小城乡、区域、学校间教育水平的差距,化解择校难题,消除大班额、大校额。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