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进管理模式,完善入学制度,采取学区化管理、集团化办学和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等办学形式,缩小城乡、区域、学校间教育水平的差距,化解择校难题,消除大班额、大校额。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