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