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教育事业发展重大事项,并将教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