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义务教育经费应当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