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机制。具体经费保障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财力薄弱的县(市、区)义务教育经费的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其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给予经费支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