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当地经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