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