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十七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案,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相关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说明并审议后,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