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主席或者副主席、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和有关机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