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职权第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