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职权第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撤销设区的市和盟辖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