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职权第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的时候,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