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一)实施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实施自治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的情况;

(四)办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议案及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的情况。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