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第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预警系统,设置相应的监测设施,对地质环境实行动态监测、监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