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